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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一男子以拉闸断电进行6步方案盗窃……

转载 大胖2024/06/21 10:18:22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永康腔 作者:永康腔 210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戴好口罩  遮掩身形

拉闸断电  爬梯入室

他偷走四十余条香烟后......


案情介绍

 2024年3月某日凌晨

夜色朦胧

吕某套上“装备”

悄然来到一家便利店

作为这家便利店的常客

吕某对店内陈设非常熟悉

并且经过踩点

已经谋划好作案方式

第一步,拉下电闸让监控断电

第二步,通过便利店旁的楼梯

进到二楼再下到一楼店铺

第三步,用事先携带的老虎钳

撬开收银台

从收银台里翻找出现金

第四步,在香烟柜里扒走四十多条香烟

第五步,将赃物藏匿于附近废弃房屋角落

第六步,次日换套行装再取出赃物

在东阳、永康烟酒店分批销赃

 

2024年3月15日

便利店老板报案至永康市公安局

3月18日

吕某被抓获归案

直到被抓获前

他仍觉得自己的作案手段天衣无缝

 

5月20日

案件移送永康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官审查查明

吕某利用梯子爬楼顺下的方式

进入便利店内

共盗走530元现金

和“利群”“和天下”等品牌香烟46条

经鉴定

被盗香烟共计价值14063元

现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盗香烟23条

价值人民币5980元

 

更出乎人意料的是

从1985年至今

吕某竟有5次盗窃犯罪前科

 

5月27日

永康市检察院以盗窃罪

依法对吕某提起公诉

经永康市法院开庭审理

判处吕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检察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明智的人懂得如何用辛勤劳动创造财富,而有些人受侥幸心理驱使,不惜绞尽脑汁走“捷径”,以身试法摘“禁果”,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正可谓“机关算尽太聪明,天网恢恢一网收”!


大家应牢记:公私财物要分明,非己之物莫伸手,不劳而获终害己,勿贪小利入监狱。


法律链接

1.盗窃罪如何处罚、量刑?

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盗窃数额达到多少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50%确定:


●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3.盗窃数额未达到起刑点是否就不认定为犯罪?

不是。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无论数额多少,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多次盗窃”指2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入户盗窃”指非法进入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行窃的;“携带凶器盗窃”指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进行盗窃的;“扒窃”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的。


4. 在公共场所取走脱离他人的物理控制的财物,是否属于盗窃行为?

可以成立。在公共场所取走脱离他人物理控制的财物,如停在路边没有上锁的自行车仍成立观念占有,或者“遗忘”在出租车上的手机形成司机受托代为保管关系等,即便该物品所有人未实际控制该物品,仍然属于盗窃行为,只要该财物价值超过起刑标准,就能以盗窃罪定罪量刑。

来源:永康检察

封面图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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