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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快讯
近日,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一起危大工程施工前未对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论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当事人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及其项目直接负责人祝某、项目现场负责人王某均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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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5月9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有关部门线索,称当事人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在永康市经济开发区某建设项目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没有经过专家论证,我局立即组织执法队员前往现场核实建设情况。

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是永康市经济开发区某建设项目的施工方,该建设项目的雨蓬模板支模架搭设高度超过规定的8米,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按要求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论证,但该公司直至施工完成仍未组织专家论证。

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处罚款15000元;对项目现场负责人王某处罚款2000元;对项目直接负责人祝某处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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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要点: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案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满足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第二部分的相关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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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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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未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就擅自施工的行为,既带来了安全隐患,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又违反了法律规定。各企业应当规范自身的施工行为,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增强风险意识,严格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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