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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双罚!永康一企业上榜!

转载 大胖2024/07/17 10:07:08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永康信息网 作者:永康信息网 152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为深入推进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增强燃气企业、燃气用户安全用气意识和守法意识,防范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永康市综合执法局现通报1起燃气领域“一案双罚”典型案例。



永康市xx石油气有限公司xx供应点


案情回顾

2024年3月2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有关部门移送发现当事人在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龙山镇四路口上村双溪路销售液化瓶装燃气未查验并登记购买者身份信息的行为。

经查明,永康市xx石油气有限公司xx供应点于2024年3月6日向永康市龙山镇四路口上村双溪路xx号一楼的三家店铺销售液化瓶装燃气时,未查验并登记购买者身份信息且逾期未整改,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现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四十四条,并参照《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该企业永康市xx石油气有限公司xx供应点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

2.对该企业负责人以及直接负责送气的人员吕xx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

典型意义

“一案双罚”,即罚企业,也罚企业主要负责人,牢牢抓住“关键少数”,着力在加大执法力度、提升执法质量上下功夫,督促企业和主要负责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断提高执法水平,持续提升执法监管效能。


执法君提醒


当前,我国燃气使用规模不断增长,燃气安全隐患点多面广。燃气经营者要及时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加大燃气使用安全排查整改力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切不可规避责任,为节省成本、图方便等抱侥幸心理。


法律条款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买卖和租赁、散装汽油和瓶装燃气销售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登记,物流运营单位还应当对物品信息进行登记。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装汽油、瓶装燃气的销售者未查验并登记购买者身份信息的,由商务部门、燃气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源:掌上永康

封面图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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