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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公积金新政,购买商品房,可直接提取公积金做首付

转载 发布:2024/4/15 11:06:00 来源:永康房网 2767 阅读

近日,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新政!

购买新建商品房时,我市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可直接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购房首付款。

永康已经同步开始执行!

一、提取条件:

1、在本市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支付定金,并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


2、所购新建商品住房的楼盘已向公积金中心备案;


3、申请人家庭名下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提取流程:


1、购房:


申请人购买新建商品房,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及《承诺书》。


2、提取:


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购房地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审核、转账:

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核,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账户。


4、合同备案:


申请人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公积金划转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和备案,并在备案审批通过后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公积金中心。


三、提取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件;


2、《商品房认购协议》、定金收据及转账凭证;


3、《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承诺书》。


四、提取金额:


1、申请人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商品房认购协议》的首付款金额;


2、每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同时提交提取申请。


3、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应留足符合贷款规定的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


五、特别提醒


1、未在15个工作日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备案的,或者存在合同、购房交易被撤销、被解除等确认无效或终止之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前述情形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全额退还申请人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至公积金中心指定账户。

2、申请人已申请并成功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的,如发生首付款金额变动,公积金中心不再重新受理该套房屋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申请。


本操作细则由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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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丽州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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